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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海南自贸港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

      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国际运输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该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按照《通知》,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这两项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同时,《通知》还逐项列出了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明确运输企业购进船舶支付的增值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得申请退税;已申请退税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运输企业不再符合该《通知》退税条件的,应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

       其中,应补缴增值税额=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运输企业按照上述规定补缴税款的,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