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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挖泥船关键配套实施出口管制
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今年第51号公告,决定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对特定技术参数的挖泥船泥泵、泵壳、叶轮、耙头、绞刀等关键配套设备实施出口管制。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
这些物项包括吸口内径大于等于0.55m、泵最高转速小于等于400rpm(r/min)这两种特性的挖泥船泥泵(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3709120、8413709980)。专门设计用于上述挖泥船泥泵的泵壳内径大于等于1.3m的挖泥船泥泵泵壳,包括内、外泵壳(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3910010);叶轮直径大于等于1.3m的挖泥船泥泵叶轮(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3910010)。还包括用于耙吸式挖泥船,吸管直径大于等于0.55m的耙头(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109010)。用于绞吸式挖泥船,刀圈外径大于等于2.1m的绞刀(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109010)。
公告要求,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根据公告,上述规定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据了解,2017年5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7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部分大型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当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核心是对达到特定技术参数的大型挖泥船实行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