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4月25日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航海日志》(GB 18093—2025),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强制性国家标准《航海日志》(GB 18093—2000)用于记录船舶日常航行、货物装载状态、船员值班情况、船上培训与应急演习等情况。标准自2000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中国籍国际航行和500总吨以上沿海航行船舶的航海日志记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际国内海事管理对航海日志记载提出了新要求,船舶助航导航设备技术也不断进步,为此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对《航海日志》进行修订,旨在依据船舶法定文书管理和航海技术发展实际,优化航海日志的记载内容及记载要求,满足现代航海管理发展的需要。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标准规定了航海日志的记载内容、记载要求、保管要求、格式版面要求和印刷制作要求,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的海船和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机总功率750kW及以上沿海航行的船舶。
本标准的修订符合我国船舶管理要求,对规范船舶日常作业,提升船舶管理和海事监管水平,保障船舶运输企业和船舶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与2000版标准(GB 18093—2000)相比,本标准主要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修订。
标准范围
按照《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有关规定,以及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GB 18436—2022)适用范围相协调,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中国籍国际航行的海船和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机总功率750kW及以上沿海航行的船舶”。
航海日志记载内容
将2000版标准中的第8章用条款表述的航海日志记载内容改用表格的形式对记载内容进行归纳展现。
01
航行记录、气象海况记录、
值班及舱水测量记录
根据船舶管理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填写,相应增补了各记录内容的单位要求。更改了航行记录中记载内容“罗经航向”“真航向”“计划航向”和“风流压差”的表述。推进器转速增加了可变螺距船舶记录当前螺距的要求,舱水测量记录中增加了污水沟(井)的记录要求。
02
中午测量
结合船舶航行实际,明确中午测量的内容包含了船位应记载实测或推算的船位经度、纬度位置。将油水存量改为燃料存量和淡水存量,燃料存量应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填写燃料种类及单位,记录不同类别燃料的消耗量、添加量和现存量。随着液化天然气、生物燃料、甲醇等新能源燃料陆续在船使用,将新能源燃料种类纳入燃料存量记录要求之中。明确燃料种类按照JT/T 1340《船舶能耗数据收集与报告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分类要求进行填写,强化了航海日志对船舶能耗统计工作的支撑。
03
记事栏
增加了记录“开航前”船舶动态现象与动作的要求,“抵离港前”增加了记载包括大型货物处所内部分隔的水密门或坡道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等特种船舶的特殊操作的要求。更改了“航行中记录避让情况”的表述为“与我船航行相关而造成海上紧迫危险的情况”,明确了航行中在记录“自动舵与手操舵转换的时间”同时记录“船位”的要求。除此之外,航行中应记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开启、停止时间,及原因”、“操舵装置的校核和检查”和“船舶主辅机及锅炉燃料使用转换情况”。
04
重大事项记录
增加了重大事项记录中关于安全监督检查缺陷纠正情况;船舶重要机电故障发生和排除时间及情况;由船公司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上船检查情况;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办理;船上培训与应急演习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情况,如未按规定举行集合演练或实施培训项目,则记述其原因;船舶开航前自查等内容的记录要求。由于现在关于重大事项记录中“发生海上事故,人员伤亡事故”记录的事件情形不全,故结合航海实际改为“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等情况”。明确在重大事项记录栏中应对发生海事的情况时未能前往救助他船的理由进行记载。
航海日志记载要求
结合航海日志记录的实际情况,并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GB18436—2022)有关要求统一,将“错记或漏记”时删除用“红墨水”画一横线的要求,同时明确了“漏写”时的改正要求。并明确“用规定的工作语言和缩写代号或符号清晰准确记载”航海日志内容。补充了值班驾驶员可以对航行、气象海况、舱水测量、中午测量进行记录的要求。为规范填写,相应补充了关于舱水测量填写量值单位的记载要求。同时,明确了大副(相当职责的人员)填写重大事项记事栏、船舶主要资料、查阅航海日志记录及签字的要求。
为规范记事栏和重大事项记录栏里出现的记载空间不够的记载情况,新增“应转为下一页进行连续记录,在当前栏目底部注明‘(下接第XX页)’,并在接续页相应位置第一行注明‘(上接第XX页)’”;为提升航海日志对不同船舶记载的适用性,新增“可将不适用的栏目保持空白,或改为本文件未包括而该船舶认为必要的项目”。
保管要求
删除了对“航海日志必须严格认真地保管”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删除了航海日志保存五年后方可销毁的要求。补充了相当大副职责的人员负责航海日志的保管要求。
格式版面要求
在航海日志格式内容封面左上角增加印刷依据(即依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依据《SOLAS公约》要求,封面同时加入了填写“工作语言”的信息项方便记录。随着航海演习增多,在航海日志新增加一页演习记载表。根据演习情况,演习发生在较小的水域可用地点描述更为便捷。
此外,删除了2000年版标准有关航海日志的制作、登记和签发的相关管理要求,以上内容已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使用国家标准航海日志的通知》(海船舶﹝2001﹞572号)文件中进行了规定。
附录
根据《航海常用术语及其代(符)号》(GB/T 4099—2005)《船舶海洋水文气象辅助测报规范》(GB/T 17838—2017),更新了2000年版第10章气象海况观测记录符号、第9章航海日志常用术语及其缩写代号和第11章常用船位及其对应符号的相应内容,并调整成附录A、附录C和附录D。与航海日志记载内容要求相协调,更改了附录B航海日志格式版面样式。
为了方便国际航行使用,增加了航海日志记载内容的中英文对照(见附录E),供参考。
四、实施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强制性国家标准《航海日志》(GB 18093—2000)用于记录船舶日常航行、货物装载状态、船员值班情况、船上培训与应急演习等情况。标准自2000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中国籍国际航行和500总吨以上沿海航行船舶的航海日志记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际国内海事管理对航海日志记载提出了新要求,船舶助航导航设备技术也不断进步,为此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对《航海日志》进行修订,旨在依据船舶法定文书管理和航海技术发展实际,优化航海日志的记载内容及记载要求,满足现代航海管理发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