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多项核心海事公约修正案正式生效,涵盖《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等多个领域,从船员权益保护、船舶安全标准、海洋污染防控到危险货物运输等方面形成全面升级,对全球航运业产生深远影响。我国作为相关公约缔约国,已明确这些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国内航运企业、船员及海事监管机构正有序推进合规衔接。
船员权益保障加码:反骚扰培训成强制要求
本次生效的STCW规则2024年修正案(MSC.560(108)号决议)首次将“预防和应对暴力与骚扰”纳入所有海员的基础安全培训必修课。培训内容涵盖行为边界识别、骚扰事件预防流程、报告取证规范及受害者心理干预等核心模块,旨在构建安全的船上工作环境。
根据规定,2026年1月1日后新取证海员必须完成该模块培训方可获证;现有持证海员的证书在有效期内仍有效,但下次换证前需完成补差培训。中国海事局已推出线上免费补差课程,方便在役海员灵活完成培训考核。同步生效的STCW-F公约修正案还统一了渔船船员资格标准,明确最低能力要求,进一步提升渔业航行安全。
船舶安全标准升级:设备、消防与航行全面从严
SOLAS公约多项修正案构建起更严格的船舶安全防线。其中,新增的第II-1/3-13条对船上起重设备和锚操作绞车的设计、建造、安装及维护提出强制性要求,配套的《锚操作绞车指南》和《起重设备指南》同步生效,适用于所有新建及现有公约船舶。
消防安全方面,修正案全面禁止船舶储存和使用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灭火介质,2026年1月1日后安放龙骨的新船交付时即不得携带此类物质,现有船舶需在首次检验前完成替代更新。针对货船控制站和货物控制室,新规要求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实现烟雾、热量的早期探测和全船报警联动。
航行安全领域,3000总吨及以上的集装箱船和散货船需配备电子倾斜仪,实时监测并记录船舶横摇运动;电子海图信息与显示系统(ECDIS)新增多项电子化显示要求,设置2026年至2029年的三年过渡期。此外,IGC规则和IGF规则修正案新增高锰奥氏体钢的应用标准,为低温环境下船舶设备提供更可靠的材料支撑。
防污染力度升级:集装箱丢失与燃油管控强化
MARPOL公约与SOLAS公约联合推出的集装箱丢失报告修正案(MSC.550(108)与MEPC.384(81)号决议),明确要求载箱船发生集装箱遗失时,船长需立即向周边船舶、沿海国家及船旗国主管机关提交详细报告,包括丢失集装箱数量、位置等关键信息,船旗国需同步通报IMO,有效降低漂浮集装箱对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威胁。
燃油管理方面,修正案要求船舶加注燃油前,供应商需提供合规声明,燃油交付单必须包含闪点≥70℃的声明或实测值,强化低闪点燃油的使用安全。此外,MARPOL附则VI一项修正案已于2026年3月1日生效,将加拿大北极和挪威海划定为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控制区,进一步压缩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空间。
极地与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适用范围扩容
《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极地规则)修正案首次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总长24米及以上的渔船、300总吨及以上的非营业性游艇,以及300总吨及以上但500总吨以下的货船,要求这些船舶在极地水域航行时遵守统一的导航安全和航线规划标准。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第42—24修正案新增11个危险货物条目,修正58个现有条目,重点规范电动车辆与电池运输。其中,货组件中锂电池(UN3536)调整为仅限甲板积载,新增钠离子电池驱动车辆的特殊运输要求,为新能源相关货物海运提供明确指引。
国内合规衔接有序推进
交通运输部已发布公告,明确上述二十余项IMO公约修正案对我国的约束力,要求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国内海事监管机构同步推出信用管理机制,将公约合规情况纳入海事信用评价,建立“良好守信、一般守信、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级评价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业内专家表示,此次公约修正案的集中生效,是IMO推进航运业安全升级、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航运企业需尽快修订安全管理体系,完成设备升级和船员培训;船员应及时关注证书更新要求,确保合规上岗。后续,我国将持续跟进IMO规则修订动态,推动国内海事管理与国际标准高效衔接。

